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45號聲請人 簡振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1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民國(下同)104年1月6日太平洋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等語。
二、經查,上開票據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12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7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書記官楊蕎甄┌─────────────────────────────────────┐│附表:104年度除字第4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民國)│││├──┼──────┼──────┼──────┼──────┼──────┤│001│ 吳秀英 │基隆第一信用│103年9月25日│20,300│HW0000000││││合作社八斗子│││││││分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
書記官楊蕎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