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887號
原 告 顏祺 懿芳
訴訟代理人 蔡正俊
牟中華
被 告 太陽城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矢成
被 告 全大消防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雪珍
訴訟代理人 溫王禹明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8月13日下午5時25分
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補正本件請求權之法律依據
,被告全大消防工程企業有限公司應補正蓋有公司章之委任狀,
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書記官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