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7年度鳳補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鳳補字第336號
原   告  黃柏華
原告因請求給付分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蕭健成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
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洪韻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書 記 官 林君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