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7年度鳳簡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鳳簡字第332號
原   告  蘇冠豪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南京綠鑽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返還車位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
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11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同年
月13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
仍未補正,有本院簡易庭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各2份在卷足
據,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洪培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按他造
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書記官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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