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7年度重簡字第9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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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923號
原 告 金展精技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吉良
訴訟代理人 黃怡華
被 告 瑞奇科技數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坤山
訴訟代理人 郭懿慧
訴訟代理人 周佳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企畫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
拾肆萬元,應徵裁判費貳仟伍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伍佰元,尚應補繳貳仟零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