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714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
                  107年度板簡字第714號
原   告  陳震軒
訴訟代理人  陳淑惠
被   告  林文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本院106年度審附民字第1001號),由本院刑事庭裁
定移送前來,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
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元及自民國一0六年十二月十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民國(下同)105年1月3日14時15
分許,在新北市○○區○○路○段000號1樓「MAT520美特
之約美髮工作室」(下稱美髮工作室)前發現有機車停放在
店門口,大聲質問機車係何人所有,於被告聞訊前來移走停
放之機車時,兩造發生口角,被告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
攻擊原告之後腦杓,致原告受有頭皮挫傷、頭部外傷並腦震
盪等傷害。依民法第184條、第193條第1項、第195條第
1項規定,被告傷害原告之暴行,致原告精神上受有痛苦,
故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00,000元精神慰撫金,並
聲明:⑴被告應給付原告5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⑵願供擔保,請准宣告
假執行等語。
二、被告則辯稱:原告請求太高,當初我只揮他的頭一下,而且
刑事判決也只判決罰金,可見傷害程度不高等語。
三、關於原告於前揭時地,因移車問題,與被告發生口角,原告
先以「臭機掰」、「神經病」、「幹你娘」等語侮辱性言語
辱罵被告,被告即徒手打原告之後腦杓1下,原告不甘被打
,旋即轉身抓住被告的頭髮,將其拉倒在地並壓制後,接續
徒手毆打被告之頭部、面部數下,且過程中原告、被告雙方
均不斷拉扯彼此頭髮,嗣經路人勸阻,雙方始自行離去,訴
外人 劉木文 嗣前去查看,又與原告發生口角,並毆打原告臉
部,與原告發生扭打,原告因先後二次毆打而受有臉、頭皮
及頸之挫傷、頭部外傷並腦震盪等傷害,被告之傷害行為則
至少已造成原告頭皮挫傷之傷害之事實,業經本院106年度
審易字第2962號刑事確定判決所是認,並判決被告犯傷害罪
,處罰金10,000元,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此
有該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是原告主張被告有毆打其後腦杓
之行為,應堪採信,至原告所受頭皮挫傷、頭部外傷並腦震
盪等傷勢,則尚難認均為被告之傷害行為所致。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
又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
1、2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不法侵害
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害人賠償
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
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分
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以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
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意旨參照
)。本件兩造因移車發生口角及肢體衝突,原告遭被告毆打
頭部及拉扯頭髮,至少受有頭皮挫傷之傷勢,精神受有痛苦
,自得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本院審酌原告為高職
畢業,目前無業,之前從事美髮業,每月薪水約3萬多元,
被告為專科畢業,為兼職牙醫助理業,月入約2萬4千多元
,此據兩造陳述在卷,並衡酌本件兩造衝突情節、原告之行
為、被告之加害行為、原告所受傷勢、精神所受痛苦、兩造
之身分、地位、智識水準、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
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500,000元,尚屬過高,應以10,000
元為適當。
五、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0,000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6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
分之請求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至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則因訴
之駁回而失所依據,應予駁回。
七、本件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審理
,免納裁判費,本件訴訟中亦未生其他訴訟費用,故無庸諭
知訴訟費用之負擔,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書記官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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