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2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四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五0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清怡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周育義~F0~T40
┌─────────────────────────────────────┐│股票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一│凌源通訊股份有限公司│九一ND0000000│壹│壹仟│├───┼──────────┼──────────────┼───┼───┤│二│凌源通訊股份有限公司│九一NX0000000之九│壹│參佰││││││捌拾陸│├───┼──────────┼──────────────┼───┼───┤│三│凌源通訊股份有限公司│九一NX0000000之九│壹│參佰││││││伍拾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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