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19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九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七六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管靜怡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趙芳媞~F0~T40┌──────────────────────────────────────────────────────┐│支票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七六四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經國貨運有限公司周│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南│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貳拾柒萬元│QH四五六三三五││││國福│崁分行│││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