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簡字第9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施吉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65,
22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
(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台幣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書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楊馥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