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6年度斗補字第561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斗小字第42號
原   告  黃兪蓓
被   告  林偉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而涉訟者,
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再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在臺南市永康區,此有卷附之戶籍資料查
詢結果在卷可證。是依上開管轄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
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沙小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
書記官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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