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6號聲請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如附表所示案件,經鈞院論罪
科刑,在福建金門監獄執行中,已於民國99年6月11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如附表所示案件,經本院判處如附
表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已於98年4月20日入監執行。嗣受刑人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於99年6月11日以法矯字第0999025604號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司99年6月11日法矯司字第0990906203號函及所附福建金門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而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99年10月19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
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99年10月15日。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按前揭規定,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
刑事庭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徐佩鈴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執行刑│犯罪日期│偵查案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法院│案號│確定日│├─┼──┼───┼───┼────┼────┼──┼──┼────┼──┼──┼────┤││毀越│有期徒││95年8月│福建金門│福建│98年│98年3月│福建│98年│98年3月││1│門扇│刑8月││初某日│地方法院│金門│度易│3日│金門│度易│24日│││竊盜││││檢察署97│地方│字第││地方│字第││││,累││││年度偵字│法院│8號││法院│8號││││犯││││第594號│││││││├─┼──┼───┤有期徒├────┼────┼──┼──┼────┼──┼──┼────┤││毀越│有期徒│刑1年6│97年6月│福建金門│福建│98年│98年3月│福建│98年│98年3月│││門扇│刑8月│月│10日│地方法院│金門│度易│3日│金門│度易│24日││2│竊盜││││檢察署97│地方│字第││地方│字第││││,累││││年度偵字│法院│8號││法院│8號││││犯││││第594號│││││││├─┼──┼───┤├────┼────┼──┼──┼────┼──┼──┼────┤││毀越│有期徒││97年11月│福建金門│福建│98年│98年3月│福建│98年│98年3月│││門扇│刑8月││25日│地方法院│金門│度易│3日│金門│度易│24日││3│竊盜││││檢察署97│地方│字第││地方│字第││││,累││││年度偵字│法院│8號││法院│8號││││犯││││第5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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