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勞訴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勞訴字第274號上訴人即被告財團法人中央營建技術顧問研究社法定代理人 黃宏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傅溪松 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伍拾萬肆仟柒佰參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貳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
書記官楊茗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