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8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80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玲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叁仟伍佰伍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柒仟陸佰玖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三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壹萬伍仟柒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七三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伍萬伍仟伍佰叁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七三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