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8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8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管理委員會委員不成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821號上訴人 應晶潔
金漢承 尤枝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世界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確認管理委員會委員不成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萬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楊晉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
書記官蘇炫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