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4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易字第146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13
8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與告訴人乙○○係兄妹,二人於民國94年5月11日中午12時許,在桃園縣○○鄉○○路○○○號政鎰化學工廠有限公司內,因公司原料製程之問題而發生口角,詎甲○○於乙○○上前質問時,竟基於傷害人身體之犯意,以拳頭一拳擊向乙○○之鼻樑,致乙○○當場流鼻血,待乙○○欲上前理論時,甲○○復將乙○○之頭部壓制在其胯下,用兩腳膝蓋夾住乙○○之頭部,繼續出拳毆打乙○○之背部,致乙○○受有頭部外傷併鼻骨骨折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得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甲○○被訴傷害案件,公訴人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77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乙○○已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2月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何俏美法官魏于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若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95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