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簡更一字第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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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雄簡更一字第6號
即反訴被告
被告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即反訴原告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訴訟代理人 李妹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確認本院一一O年度司促字第九四七九號支付命令所示之債權
不存在。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陸萬肆仟元。
反訴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反訴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三項得假執行。如反訴被告以新臺幣陸萬肆仟元為反訴原告供擔保,得免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又反訴之標的,如專屬他法院管轄,或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不相牽連者,不得提起。反訴,非與本訴得行同種之訴訟程序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259條、第260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確認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9479號支付命令(下稱系爭支付命令)所示之債權不存在;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主張就系爭支付命令所示債權,兩造已達成和解,請求原告應給付和解契約所約定之款項等情,經核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雖原係行小額訴訟程序,惟其與被告於本訴之防禦方法相牽連,且非專屬他法院管轄,與本訴共同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審理,亦非法所不許,自應予准許。
二、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兩造就系爭系爭支付命令所示債權是否存在,迭有爭執,使原告是否負擔清償義務之法律上地位處於不安之狀態,此不安之狀態得以確認判決除去,堪認原告本件確認訴訟有確認利益。
三、本件原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一次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被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本訴部分:
㈠、原告主張:被告以其受讓第三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公司)於民國102年5月25日對原告之電信費債權4萬9,274元及利息,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110年4月28日發給系爭支付命令並確定。然系爭支付命令所載之債權乃係原告之父 楊文獻 於102年5月25日,趁原告尚未成年,冒用原告名義申請多支行動電話門號自行使用,之後積欠費用。楊文獻於100年間即離家不歸,不僅未扶養原告,又冒用原告名義申辦行動電話門號自行使用,對原告純屬負擔義務卻未享有權利之不利行為,原告拒絕承認,是楊文獻以原告名義申請之門號使用並積欠電信費用,對原告之債權不生效力,系爭支付命令所示債權對原告亦不存在。退步言縱認系爭支付命令所示債權對原告存在,但電信費債權應屬不及1年之定期給付債權,本件電信費債權係發生於000年間,被告時至109年始聲請系爭支付命令向原告請求,已逾5年,其請求權已罹於時效而消滅,原告拒絕給付。為此,爰依法提起本訴,聲明請求確認系爭支付命令所示債權不存在。
㈡、被告則以:被告前向原告為催繳時,兩造於電話中已合意以6萬4,000元和解,原告承諾自111年9月21日起以每期5,000元分期還款,本件電信債權請求權時效雖已完成,但原告承諾分期還款,實已拋棄時效利益,原告不得反悔而以時效消滅為由拒絕還款。又原告承諾還款之意,亦有承認本件電信服務契約之默示,縱使原告之父未經原告授權而以原告名義申辦門號為真,然欠缺代理權的瑕疵,亦因原告事後承認所治癒,故原告以冒名申辦為由主張債權不存在應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㈢、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⒈按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又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民法第736條、第737條分別定有明文。且和解契約之成立,民法並未特設規定,故為不要式契約及諾成契約,於當事人於締約時有合致之意思表示,即為成立要件。本件被告抗辯,因原告積欠電信費用,經被告於111年8月30日以電話與之核對帳目後,兩造於電話中同意以總額64,000元,給付方式於111年9月21日還款3,000元,自111年9月21日起以每期5,000元分期償還,達成和解,雙方已有合致之意思表示等語,並提出錄音光碟為證,經本院當庭勘驗上開光碟內容如附表所示,核與被告所辯相符。揆諸首揭說明,本於和解契約為諾成契約及不要式契約之性質,不問兩造間是否書立和解契約,均足認兩造間之和解契約業已成立,被告即應受該協議之拘束。至於原告主張,上該電話通話時,其有向被告人員表示是否協議書寄回和解才成立,被告人員表示是,但被告所提出之電話錄音卻遺漏此一對話內容云云,惟附表所示電話錄音內容乃經本院當庭勘驗,且由對話內容可見,兩造係一問一答,對話過程流暢,並無錄音中斷或前後語意不合之情形,顯見上開錄音並無經剪接,原告主張難認有理由。
⒉次按和解原由兩造互相讓步而成立,和解之後任何一方所受之不利益均屬其讓步之結果,不能據為撤銷之理由。和解契約合法成立,兩造當事人即均應受該契約之拘束,縱使一造因而受不利益之結果,亦不得事後翻異,更就和解前之法律關係再行主張。又和解契約以當事人締約當時兩造合致之意思表示,為成立要件,雖一造表意人於其表示意思時,本無欲受其所表示意思拘束之意,苟非此意為他一造所明知,其表示之意思究不因之而無效,即於和解契約之成立及效力,不生影響,最高法院著有19年上字第1964號判決可稽。執此,兩造間已成立和解契約乙節,既經認定,原告即應受此和解契約拘束,縱使其因而受有不利益之結果,均屬其讓步之結果,自不得事後翻異,更就和解前之法律關係再行主張,是其主張系爭支付命令所示電信債權之門號非其所申辦或電信債權時效已完成云云,自非正當。
⒊再按和解,如當事人係以他種之法律關係或以單純無因性之債務約束等,替代原有之法律關係而成立者,為屬於創設性之和解;若僅以原來明確之法律關係為基礎而成立和解時,則屬認定性之和解。倘係前者,債務人如不履行和解契約,債權人應依和解所創設之新法律關係請求履行,不得再依原有之法律關係請求給付。如為後者,既係以原來明確之法律關係為基礎而成立之和解,僅有認定之效力,債權人自非不得依原來之法律關係訴請債務人給付,祇法院不得為與和解結果相反之認定而已。本件觀之附表所示之通話內容,可見原告同意分期給付64,000元,被告亦同意以該金額為原告應清償之總金額,此後不再依系爭支付命令所示計息方式繼續計算遲延利息,徵諸兩造協議對話全文,可見兩造之和解方案係替代原有之法律關係而成立者,屬於創設性之和解,則被告當不得再依原有之法律關係即系爭支付命令所示債權向原告請求給付,從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確認系爭支付命令所示債權不存在,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㈣、又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本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惟判決主文第1項係屬確認判決性質,參照強制執行法第130條第1項規定,尚不宜於判決確定前宣告假執行,是本院爰不另准予假執行之宣告,併此敘明。
㈤、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逐一論列之必要,併予敘明。
㈥、本訴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二、反訴部分:
㈠、反訴原告主張:反訴被告於100年4月14日向遠傳電信申辦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及0000000000手機門號(下稱系爭門號)使用,截至103年5月時,尚有電信費用6,621元及提前退租之專案補貼款42,522元,合計49,143元債務未清償,遠傳電信將上開債權讓與反訴原告,並取得系爭支付命令為執行名義。其後兩造就上述借款債權於111年8月30日以64,000元總額分期付款之方式達成和解,給付方式為反訴被告自111年8月30日隔月即111年9月21日還款3,000元,111年10月起每月21日還款5,000元,兩造已訂定另1份分期給付契約(下稱系爭和解契約),反訴被告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由,拒絕履行該契約,又反訴被告迄今未給付任何1期分期款,爰依系爭和解契約請求被告給付64,000元等語,並聲明: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64,000元。
㈡、反訴被告則以:楊文獻冒用其原告名義申辦系爭門號自行使用,原告拒絕承認,是系爭支付命令所示債權對原告不生效力。退步言縱認系爭支付命令所示債權對原告存在,但電信費債權應屬不及1年之定期給付債權,本件電信費債權係發生於000年間,被告時至109年始聲請系爭支付命令向原告請求,已逾5年,其請求權已罹於時效而消滅,原告拒絕給付。另其並沒有同意以64,000元與反訴原告和解幫我父親清償,而且反訴原告提出那通電話錄音,其明明有跟反訴原告人員表示是否協議書寄回才成立,反訴原告人員表示是,但當庭勘驗的錄音卻沒有這句話等語置辯,並聲明: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㈢、經查,反訴原告之催收人員於本件協商過程前,已得反訴原告公司主管授權,有反訴原告公司授權催收人員處理分期辦法第3點之相關規定在卷可證(本院卷第79頁),且反訴被告之答辯,本院經審理後均認為無理由,已如前述,是兩造間之系爭和解契約已經有效成立,從而,反訴原告依系爭和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反訴被告應給付64,000元,應有理由。
㈣、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部分敗訴之
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本院併依職權酌定相當擔保金額為被告得免假執行之宣
告。
㈤、反訴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書 記 官吳語杰
附表
男聲:
喂!蕭小姐?
女聲:
對。
男聲:
你說那個辦的期間是102年喔?
女聲:
對。你是楊先生?
男聲:
對。
女聲:
我剛在通話,沒有回你電話等我一下喔...你是要問那個辦的時間對不對?具體的,是要到年月日嗎?
男聲:
對。
女聲:
102年的5月25號。
男聲:
好,那我跟你講那時候我還沒滿18。
女聲:
你還有沒滿18,所以你爸才做為法定代理人吶!
男聲:
對啊所以不能算到我頭上,因為我都沒有簽到名。
女聲:
你講到這個法定代理人,我跟你說明一下我跟你普及一下這個法律的部分。就是說當你在未成年使用的時候,譬如說你到目前還是未成年,那這個債務的部分,是由你爸來承擔。現在你已經成年了這個跟你爸就沒關係了!
男聲:
可是重點就不是我簽的,妳是聽不懂嗎(台語)
女聲:
你說的我都懂。
男聲:
好啦我問你啦,102年,我103年入伍,102年我幾歲?才17歲,我還沒滿18,小姐你搞清楚狀況好不好?
女聲:
所以它是有一個法定代理人的部分。
男聲:
法定代理人是法定代理人,我沒有簽字。
女聲:
你不要那麼大聲,我們好好講,你又不是欠我錢對不對?我現在是解決問題對不對。
男聲:
好,你講。
女聲:
我先跟你說,今天如果說你是未成年人,這案件它透過法院去起訴,去執行,它一定是針對雙方,待你成年之後才會執行到位。那目前來講,因為你已經成年了所以法院它執行是針對你這裡,不是針對你爸那邊,如果說今天這案件...
男聲:
重點不是我簽名的,你是聽不懂是不是?要我說幾次?(台語)
女聲:
你講這麼大聲案件可以處理掉嗎?你跟我兇也沒有用啊,不是嗎?
男聲:
102年到103年,你自己想多久的時間(台語),而且法院..我實在不知道該怎麼說(台語),102年我又還沒成年。
女聲:
我跟你說,就是說我們跟法院走那個執行的時候,是一定會提供對應的材料證據給法院,如果你沒有責任法院他不會判決,你懂我意思嗎?
男聲:
重點是,不是我簽名的啊!現在是因為名字是我的,所以你們就全部都怪在我頭上啊不是嗎?
女聲:
那這個就是法條上就是這樣認為啊!我也沒有辦法啊!
男聲:
如果再走一次法院勒?
女聲:
這法院已經判決,不需要走,再走就是執行之前跟你說過了!
男聲:
不可能,因為我先講,我可以直接拿出證據來,我103年入伍的,我還有退伍令要不要看?
女聲:
那你,我剛剛你講那你可以告你爸,你可以告他,一碼歸一碼,我剛剛前面就跟你說了。
男聲:
好啦我告拉,啊我是不是一樣還錢嘛對不對?
女聲:
對,所以說一碼歸一碼啊。
男聲:
重點是,不是我簽的為什麼我要還錢勒?小姐你搞清楚狀況好不好?
女聲:
這個你要不要跟你對應的法服律師先諮詢一下,再來跟我們講啊,我覺得我們這樣爭沒有多大意義。
男聲:
反正你們只是要拿錢嘛對不對。
女聲:
我的建議就是說...我的建議就是說...
男聲:
那我剛剛叫妳去問的,你有問嗎?
女聲:
有啊,當然有去問啊,但是剛剛有客戶打電話過來,所以我剛剛接了一會,沒有及時回你電話我剛掛電話而已,不好意思。
男聲:
我現在非常的急,因為我現在非常的火,啊你趕快給我答案。
女聲:
好,我跟你講,就是說目前來講我有幫你問,那主管的意思是說,建議你最好是可以高於這個5千塊的頭期,就是至少到1萬塊,那剩餘的部分,幫你用每個月分期5千塊,這個是ok的。到時候我們會寄一個分期協議書給你,那這個協議書上面就是會有我們雙方約定的一個總還款金額,一個分期的時間從什麼時候開始。
男聲:
我跟你講還款沒錯,還款可是,你不能給我再給我生利息,唯一的條件,因為你再生利息下去,我說真的(台語),怎樣還都還不完(台語),你聽懂我意思嗎(台語)?錢我老爸欠的沒錯,重點是,我算他兒子,算我衰,我真的很衰,我替他扛千萬元的債,那時候10..年在我當兵時開始幫他還,還到今年還在還(都是台語)。
女聲:
目前有還掉一些嗎?
男聲:
我已經清掉一半去了(台語)。
女聲:
恩那還不錯嘛!滿厲害的,你看就這樣吧!就是你也不要激動。
男聲:
我咬牙切齒還!
女聲:
我跟你說,就是我..因為你這個個案情況,我會幫你跟主管說能不能依照目前這個當下的金額去申請,但是如果說你要完全不算利息那可能比較難,你這邊目前是64,286。
男聲:
你不要給我算太多,剛剛好就好了,別算的太超過(台語)。
女聲:
我剛剛就跟你講說幫你問能不能用6萬4,6萬4整直接去分期,後續的利息都不要算,因為我有跟你講說如果按照正常分期來講,他的金額是會比6萬4多一些,那我就幫你申請用目前當下這個金額直接截止,那就每個月去分期繳這樣子。
男聲:
看怎樣馬上跟我講,因為我很急。
女聲:
我現在就跟你說這是0K啊!我可以幫你問啊沒問題啊,就是你要確定你可以,然後我這邊就幫你去做,那比如說....
男聲:
你就跟他說一個月固定5千塊。
女聲:
我知道我知道。
男聲:
不能再給我多生很多很多利息。
女聲:
這個協議書上面是會有寫得非常清楚總金額,包含每一期的月繳金額都寫得非常清楚,不會請你多繳,如果說你有錢你要多繳是可以,我們不會請你多繳。
男聲:
但是我繳到一定的金額,譬如說我繳到3萬了,不能再給我算利息,這樣可以吧!?
女聲:
我們這邊...,你剛剛沒有聽懂我的意思,你這邊目前是64286截止到當下,我幫你爭取用6萬4的金額就直接全部分期結清。6萬4,不會再增長1塊錢的費用,也就是說用6萬4你分期慢慢繳,你可能也就分個1年多,差不多就可以清掉了,你到時候就是...,我剛剛前面講一半你也沒有讓我說完,就是那個協議書的部分它是一式兩份,一份你自己留起來,另外一份你要簽一下字,再塞到我們附給你的回郵信封裡面,回寄給我們,那這個是一個完整的分期的一個流程。你可以自己依照你的那個協議書内容總金額是多少你可以看得很清楚,那可能說假設,假設好了,你分一年後你看你那總金額繳多少你自己可以算,你可以自己留底,你在全額結清之後我們會寄清償證明給你。
男聲:
好你再跟我說一次102年5月幾號?
女聲:
5月25。
男聲:
5月25嘛,在哪一間電信辦的?
女聲:
這邊我看不到。
男聲:
好我知道。
女聲:
那你...
男聲:
反正妳就現在這種狀況...以我這狀況去跟他講。
女聲:
那你協議書到時候要寄鳳松路75巷74號嗎?
男聲:
我跟你講不用,你直接幫我寄我現在我直接給你我現在的地址?高雄市鹽埕區,大成街...
女聲:
大小的大,成哪個成?
男聲:
成功的成,20之1號。
女聲:
20之1號,好。
男聲:
對。
女聲:
我跟你核對一下,高雄市○○區○○街00○0號。然後你第一期的部分是每個月幾號,之後每個月幾號開始繳?
男聲:
15號以後開始繳。
女聲:
15號之前吧,還是15號繳。
男聲:
因為我20號領薪水,那我21號才要繳
女聲:
那就是應該要訂在20...你是說21號領薪嗎?還是20號?
男聲:
對,21號領薪。
女聲:
我看一下21號,21號禮拜三,好,我就幫你定在每個月21號,然後你頭期的部分你大概可以先繳多少?
男聲:
應該,我應該可以先缴3千給你,我盡量籌到3千給你好不好?第一期我先籌3千給你,後來我就5千5千這樣繳,不然說真的你要叫我一下子生那麼多錢,我真的沒辦法,我做臨時工我不是賺很多錢,而且我還要替我老爸還債,我每天的工作很幾個小時賺不到什麼錢。
女聲:
好,我了解,你到時候用平信收得到嗎?
男聲:
平信可以。
女聲:
那我這邊先幫你申請然後可能最快明天會寄出去吧。
男聲:
好。
女聲:
我幫你爭取頭期部分少繳一些,你不要太激動,這問題怎麼說呢,也只能處理了。
男聲:
因為我為了他的事情,我已經繳清很多東西了!而且我現在好不容易可以平靜一點,現在雖然說我打臨時工,但是可以稍微度過,現在又為了他事情我又開始麻煩。
女聲:
那你其他那個不是說都還有剩下一半嗎?
男聲:
還有一半,可是我就是只能靠臨時工維持而已,我就是拼命的工作,我沒有休息時間,就這樣阿。
女聲:
好我知道,那我這邊幫你申請,如果說是明天寄的話大概需要3個工作日左右,你到時候留意一下。
男聲:
好。再麻煩你。
女聲:
好掰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