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小字第487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小字第4878號

原告 黃榆真

被告 葉介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葉介鐘之住所地為「南投縣○○鎮○○○街00號」,兩造發生車禍之侵權行為地亦在南投縣○○鎮○○街00○0號前(見本院卷第17頁起訴狀記載),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規定,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 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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