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岡小字第39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郭志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0月26日112年度岡小字第39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應以其敗訴部分金額核計其上訴利益,是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3,9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書記官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