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保險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保險字第98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許明桐 律師被告富邦產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王敬堯 律師複代理人 章修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五年十二月七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11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1月8日
書記官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