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160號上訴人隆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祥誠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玖拾萬叁仟貳佰壹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陸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逾期未繳費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7日
書記官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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