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36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369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沐昇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237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沐昇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立頓 原味奶茶壹瓶及POPCORNERS爆米花脆片餅乾壹包,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沐昇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三、爰審酌被告有竊盜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猶不思以正當方式獲取所需,恣意竊取他人財物,致被害人受有財產上之損害,所為應予非難,並考量被告犯後否認犯行,本件所竊得之立頓原味奶茶1瓶及POPCORNERS爆米花脆片餅乾1包價值分別為新臺幣(下同)30元、101元,尚未返還或賠償被害人,兼衡被告於警詢自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無業等一切情狀,逕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折算標準。
四、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惟第三人對沒收標的之權利或因犯罪而得行使之債權均不受影響。刑法第38條之3亦有明文,併予敘明。經查,被告竊得之立頓原味奶茶1瓶及POPCORNERS爆米花脆片餅乾1包(共計131元)未據扣案或發還被害人,自應併予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郭文俐、郭育銓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梁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鄭柏鴻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23749號被告陳沐昇女OO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之OO(居無定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沐昇於民國112年7月30日21時4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大目降門市內,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竊取貨架上餅乾1包、奶茶1罐得手(均已食用完畢,價值約新臺幣〈下同〉131元)。嗣為統一超商店長 陳欣柏 當場發覺並報警處理而查獲。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陳沐昇固坦承其有於上開時、地取走前開餅乾1包、奶茶1罐,惟堅詞否認有何竊盜之犯行,辯稱:千手千眼觀世音菩薩媽媽把那家店買下來了,叫我過去拿,我有將東西舉給店員看,店員有點頭回答我,他知道這件事等語。經查,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自承在案,核與證人即被害人陳欣柏於警詢時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店內監視器影像畫面擷圖照片6張、現場查獲及同款商品照片共5張等資料在卷可佐,被告雖辯稱係經過店員之同意等語,然被告與超商店員非親非故,且店員非負責人,並無任意處分店內商品之權限,何以店員會答應讓被告無償拿取前揭商品,又千手千眼觀世音菩薩僅為宗教信仰中之虛構人物,足認被告所辯情節荒謬不符常情,與一般經驗法則不合,無非事後卸責之詞,委無足採。綜上,被告之竊盜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至被告所竊取上開物品,為其犯罪所得,未據扣案亦尚未合法發還被害人,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0月7日
檢察官郭文俐檢察官郭育銓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
書記官林子敬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