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9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9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945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基隆監獄執行中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7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2部分前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確定)。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以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2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姵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8年8月20日
書記官王佩珠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傷害│├────────┼─────────┼─────────┼──────────┤│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7.09.25│97.09.24│97.09.17│├────────┼─────────┼─────────┼──────────┤│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7年度毒偵│基隆地檢97年度毒偵│基隆地檢97年度偵緝字││年度案號│字第2553號│字第2553號│第87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7年度訴字第1646號│97年度訴字第1646號│98年度基簡字第19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11.25│97.11.25│98.02.26│││││││├───┼────┼─────────┼─────────┼──────────┤││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7年度訴字第1646號│97年度訴字第1646號│98年度基簡字第199號││││││││判決├────┼─────────┼─────────┼──────────┤││判決│││││││97.11.25│97.11.25│98.04.02│││確定日期││││├───┴────┼─────────┼─────────┼──────────┤││基隆地檢98年度執字│基隆地檢98年度執字│基隆地檢98年度執字││備註│第243號│第243號│第1227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