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684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簡字第6849號
上 訴 人 甲○○
即 被 告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98年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