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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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八四號
原告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玖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李達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院書記官黃錫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