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7年度潮補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補字第1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送達代收人  施凱騰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被告 徐志鈞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依第519條第1項規定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者,仍應依第77條之13或
  第77條之20規定全額徵收裁判費或聲請費。前項應徵收之裁
  判費或聲請費,當事人得以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扣
  抵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1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86,4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
  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二、另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並提出被告徐志鈞最
  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許丹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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