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7年度花小字第1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7年度花小字第10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林素鈴
訴訟代理人  劉偲涵
被   告  吳家奇  (澳門人,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107年度花小字第1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
華民國107年1月4日上午10時54分在本院花蓮簡易庭第四法庭公
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沈士亮
    書記官 劉昆鑫
    通 譯 黃莨雅
朗讀案由。
被告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9,066元,及自民國107年1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劉昆鑫
法官沈士亮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花蓮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
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書記官劉昆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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