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補字第22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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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2269號
原   告  賴雅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郁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支票債權不存
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4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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