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秩易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秩事裁定
                 106年度南秩易字第12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
被移送人   陳基春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臺南簡易庭於
民國106年6月28日以106年度南秩字第32號裁定裁處罰鍰,因逾
期不繳納,移送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基春易以拘留參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移送人(即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
護法案件,經本院臺南簡易庭以106年度南秩字第32號裁定
,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3,000元確定,惟被處罰人經合
法送達執行通知書而逾期未完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
條第3項及第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
二、按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完納;罰鍰逾期不完納
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又罰鍰易以拘留,以300元
以上900元以下折算1日,但易以拘留期間不得逾5日;罰鍰
總額折算逾5日者,以罰鍰總額與5日之日數比例折算,社會
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1項、第3項及第21條第1項、第2項分別
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臺南簡
易庭於民國106年6月28日以106年度南秩字第32號裁定處3,0
00元罰鍰,並於106年7月20日確定在案乙節,經本院依職權
調取上開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事件卷宗核閱無誤。該裁定確
定後,被處罰人已經合法通知,迄今仍未完納罰款,亦有移
送機關106年9月11日南市警二偵字第1060479368號函、送達
證書等件在卷可憑。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
許。茲因被處罰人之罰鍰總額為3,000元,以900元折算1日
後,應易以拘留3日(不滿1日之零數不算)。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1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黃聖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8日
書記官陳杰瑞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