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小字第188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小字第1884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被   告  蔡秋聰 律師即 洪信義 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此觀之同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49條
第1項第6款之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19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並於同年月25日將
上開裁定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
仍未補正,有本院高雄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及本院答詢表各1
份附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朱世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
書記官陳威志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