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6年度新小調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新小調字第440號
聲 請 人  王繁子
相 對 人  林春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
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已於起訴前之民國94年1月20日遷入臺中
市○○區○○○○街○○○號10樓之1,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個
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另參酌原告所檢附之各項證
物中所列被告之住址,亦同上址,足見本件起訴時被告之住
所地係位於臺中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本件訴
訟之管轄法院應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原告向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轉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李音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9月18日
書記官蘇豐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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