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補字第777號
原 告 楊鈞國
訴訟代理人 范呈楷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何立侖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金額依原告請求金額新臺幣(下同)23,500
元,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3,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
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