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427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陳昆明 律師複代理人丁○○
樓乙○○被告臺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周錫瑋 訴訟代理人 柯劭臻 律師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9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潘長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9月12日
書記官許清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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