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陸許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陸許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認可判決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陸許字第3號聲請人 王慧 (又名 王偉 、DAVEHUIWANG)相對人 林依靜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判決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認可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其性質為非訟事件,其裁定程序應適用非訟事件法總則之規定。次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前開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人民幣12.24萬美元,依聲請人聲請當日即民國104年2月17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新臺幣(下同)31.727元折算,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3,883,385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應徵聲請費用2,000元。聲請人僅繳納1,000元,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首揭條文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游涵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
書記官林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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