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簡附民上字第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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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簡附民上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簡附民上字第五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江東 原律師被告甲○○右列被告甲○○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張谷輔
法官徐蘭萍法官林漢強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大千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