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交附民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交附民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一О一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被告因本院九十年度交訴字第四八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給付之金額包括:工作損失、療養費用及精神慰藉金等項目,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許仕楓
法官徐子涵法官高明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百川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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