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9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重利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九六六號
公訴人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右列具保人因被告重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 宋淑峰 因犯重利案件,前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二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潘長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增華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