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2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一八○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庚○○法定代理人己○○
丙○○被告戊○○訴訟代理人 蔡金木 法定代理人丁○○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三日下午四時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之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劉元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洪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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