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36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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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36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六二七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並訂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七日上午十一時,於本院第十九法庭審理。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徐蘭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川億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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