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交聲字第8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交管條例聲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九十年度交聲字第八六九號
異議人 蔡汶樺 右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局台北區監理所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北監五字第裁40─ZH0000000號),聲明異議。經查,本件受處分人係聖龍實業有限公司,而異議人係其代表人,自應以聖龍實業有限公司之名義,以蔡汶樺為代表人而聲明異議,惟本件異議人僅以其名義聲明異議,而未於聲明異議狀首頁及狀末具狀人處填載受處分人之名義,顯屬欠缺法律上必備之程式,茲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八條之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李釱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