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2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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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21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聲減字第四七二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偽造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所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偽造文書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而於九十六年五月二十八日確定在案,有本院九十六年度中簡字第八九二號判決、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前開各罪,悉合於減刑條件,均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前開二罪,分別經諭知有期徒刑及拘役,不合於刑法第五十條數罪併罰之要件,毋庸定其應執行之刑,應接續執行之,併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學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賴淵瀛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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