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0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06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3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均減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四罪,各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其所犯各罪,復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二項、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莊嘉蕙得抗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愛玲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