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0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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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0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聲減字第408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肅清煙毒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四六四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壹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壹所載,與附表編號貳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八十一年七月十一日起至八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止犯肅清煙毒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二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項但書、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許金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崑煜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