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8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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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8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836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民國96年5月4日經本院以96年度訴緝字第189號判決,就受刑人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行,分別判處十一月、八月,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五月確定在案,受刑人現在監獄執行中,二罪均合於減刑條件,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三條、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減刑。
二、茲檢察官就聲請人所列前開施用毒品罪等案件,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者,已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聲請予以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並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96年8月1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1518號裁定在案。茲聲請人就同一案件聲請向本院減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巫淑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麗麗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