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9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987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
國民
樓(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茲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底某日起至九十五年三月四日以及九十五年三月三日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經法院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六二八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一四七二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二月;復因於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七日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二九0三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十月確定在案,因受刑人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詞欲日以前,聲請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裁定減刑云云。
二、經查,受刑人所犯上揭之罪,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減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二五四九號),復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三三二0號裁定在案,此有該裁定書乙份在卷可憑。茲聲請人就同一案件再次聲請本院減刑,顯然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學晴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淵瀛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