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9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909號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96年聲減字第4274號)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公共危險罪,減為罰金新臺幣叁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3月11日,因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經本院以96年度豐交簡字第536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撤緩偵字第286號),判處罰金60,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茲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例之規定,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刑事第14庭法官林世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紀俊源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