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9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979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過失傷害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五日犯過失傷害罪,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中交簡字第一四九五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六二二八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即新臺幣九百元折算一日確定。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高文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淑慧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