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0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聲減字第407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上列受刑人因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四六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八日因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罪,經本院於九十六年五月十八日以九十六年度中簡字第一三八九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撤緩偵字第二一九號),判處有期徒刑二月,並於九十六年六月二十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許金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崑煜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