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61號
原告 蔣金燕
被告 陳秀雅
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關於「新臺幣壹佰壹拾壹萬伍仟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壹佰萬元」;事實及理由中關於「111萬5,000元」記載,應更正為「100萬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