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度再易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再易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再易字第七號
再審原告乙○○
甲○○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丙○○及雲林農田水利會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零肆仟陸佰元,折合銀元叁萬肆仟捌佰陸拾陸元,應徵裁判費銀元伍佰貳拾參元,折合新臺幣壹仟伍佰陸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六十三條、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再審之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七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審判長法官黃玉清~B法官黃峻隆~B法官楊曉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鄭經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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