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附民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簡附民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附民字第51號原告 駱孟謙 被告 李傳生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3年度簡字第115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黃堯讚
法官朱中和法官侯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竣閎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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